鸿博股份(002229)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提交立案

鸿博股份(002229)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提交立案

admin 2025-01-10 风土人情 8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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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月8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鸿博股份(维权)(002229)投资者索赔案已向福州中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2024年4月16日,鸿博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鸿博股份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3,740万元至5,6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盈利2,840万元至4,260万元。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设备销售收入原入账时间未得到审计机构认同,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5,8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500万元至7,500万元。鸿博股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此外,鸿博股份2023年11月21日公告收到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鸿博股份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外投资事项列报错误。

  (二)将业务相关违约金错误计入营业收入。

  (三)错误适用总额法确认印刷业务收入

  2022年,鸿博股份子公司昊天科技与客户签订了一批图书印刷合同,其中部分印刷合同由客户指定纸张供应商,指定纸张采购价格,昊天科技代收代付纸张采购款,采购纸张专门用于该客户的图书印制。昊天科技未取得上述采购纸张的控制权,为纸张交易的代理人,昊天科技错误按照总额法确认上述图书印刷业务收入1,064.15万元,未扣减纸张采购金额882.97万元,导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及主

  营业务成本882.97万元,公司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23年4月4日到2023年11月21日之间买入鸿博股份股票,并且在2023年11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4年1月11日到2024年4月13日之间买入鸿博股份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鸿博股份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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